关于国外带化妆品回国 海关关税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旅检渠道携带:化妆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和数码相机为50%; 具体规定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坦历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2010-08-19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简袜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拦信激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物品缴税率有10%、20%和50%三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所列完税价格与应税物品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经现场科级领导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9.1生效: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报关】。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化妆品的个人物品进口税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