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卡基那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关于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的改革
(1)对贵族当权集团和一般奴隶主贵族的基本政策。
乌鲁卡基那打击旧的贵族当权集团,但有一个明确的限度。这就是只剥夺他们滥用政治特权所获得的利益并禁止继续这种滥用,但没有触动他们作为一般奴隶主贵族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是在改革中贯穿于全局的一项基本政策,首先,对卢伽尔安达及其家族就实行了这一政策。卢伽尔安达被剥夺了恩西的地位,也失去多占神庙收入和捐税的特权,但实行改革后,他和他的妻子还活着,并过着富裕的贵族生活。他的妻子的名字从巴乌神庙名录中消失,神庙分给她一份“给养”的记录也消失了。但她还参加巴乌神庙的宗教仪式,分食“神餐”。乌鲁卡基那执政第三年她死去,还举行隆重的葬礼,参加葬礼者达200余人。其次,改革禁止官员和当权的僧侣侵吞平民的驴、羊、船、房屋、树木和果子(详见下文),但也没有触动他们作为一般奴隶主贵族所占有的奴隶、土地等财产及社会地位,这种政策在当时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开明的。
(2)关于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改革依靠的力量。
乌尔·南希王朝的第五代恩西恩铁美那在一件铭文中自称是宁吉尔苏神在3600人中授予他“王”权;乌鲁卡基那在改革铭文中则自称是宁吉尔苏神在36000人中授予他“王”权。这里的“人”无疑是指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由人,这种人较前大大增加(扩大10倍,但未必是绝对数),显然包含着提高平民地位、扩大平民权力的内容,因此是政治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其中具体情况还未见资料。能够加以推断并值得注意的是:(一)在36000人中,包括平民,也包括贵族;(二)强调“36000人”的意义,既扩大平民的政治权力,也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分散了贵族的权力。从这一点和改革依靠轻装兵作战,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平民负担来看则返,改革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平民,同时也依靠一般贵族。由此可认为,乌鲁卡基那所建立的,是一个以“36000人”为基础来统治、剥削广大奴隶的政权。这个政权的阶级基础,较前显然扩大了。
(3)关于军事制度的改革
乌鲁卡基那以平民兵为其军队的主要力量,基本改变了过去的恩西以贵族子弟兵为主要军事力量的制度。军队成分的改变与多方面存在联系。平民兵经济待遇的改善,使平民的社会地位也有所提高,而这些,也就又改善了平民的政治地位。军队情况的这些变化,是他能够推行改革的主要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军事力量。
第二,大幅度地调整政策,取消弊政
改革的这类内容又分为两个方面,对平民而言,改革有利于他们;对僧侣集团而言,有一些措施有利于他们,也有一些限制他们的措施。
(1)减轻平民负担、使平民免受侵夺的措施。
①撤去派往各地的税吏,减免部分捐税、欠税。“从宁吉尔苏边境直至于海,不再有收税孙世饥人”。这并不是免收一切捐税,而只是撤去跟到生产场地直接收税的收税人。同时,还豁免了原来平民积欠王室的赋税(谷物)及王室另外征收的大麦,减少了手工业者负担的捐税。
②免除了平民的弟弟所负担的无酬劳役。改革前除作为一户之主的平民担负人工灌溉等国家劳役外,户主的弟弟也被征服劳役,不给报酬。改革取消了“弟弟”的负担。
③禁止当权官员利用职权侵夺平民的财产。“他禁止(……)管理船夫的人(夺去)船只。他禁止管理渔场的人(夺去)渔场。……他禁止监察官(接受)为剪白羊毛和伽巴羔羊(的毛而交)的银子”,等等。
④减少殡葬费。改革规定了殡葬手续费和仪式费的标准数额,较前减少了一半左右到一半以上。如将尸体抬入墓内,原负担酒七杯,现定为三杯,原负担面包420块,现定为80块,等等。
(2)关于对待僧侣集团的政策。
乌鲁卡基那将卢伽尔安达及其亲属夺得的神庙掌管权归还上层僧侣,使他们重新成为神庙财产的主管者和受益者。同时取消了改革前向部分僧侣征收的捐税。这些措施有利于僧侣集团的多数人,主要有利于上层僧侣。但改革也禁止当权的僧侣滥用特权,禁止掌管食品的僧侣进入贫苦妇女的园子强取树木和果子;并以减少殡葬费用,限制上层僧侣过多地剥削平民。改革将几个神庙的财产主管权发还僧侣,是针对卢伽返李尔安达滥用特权贪婪侵夺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认为这是把历史车轮拉向后转。从总体上看,改革对僧侣的政策有利于缓和阶级冲突和社会安定,在当时是比较适当、平稳的。
第三,改革社会制度的几项措施
改革的这部分措施特别重要。它所反映的早期国家在社会矛盾面前所起的积极作用,是现知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具体记录。它既有当时拉格什的特殊性,又反映了早期奴隶制国家历史发展的普遍的规律性。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项。
(1)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财产的私有制。
当时拉格什的经济关系中的私有制实际已经存在并在发展,但还没有达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程度。同时,还存在氏族贵族和盗窃者利用“氏族制度的共产主义传统”来为自己侵犯私人财富辩护的现象。在当时,确立并发展私有制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社会安定。然而,已经解体的氏族制度已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形成还不很久的“国家”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期望。
改革铭文所记当权者侵夺财富的多方面内容,多未写明为这种行为辩护的借口。但在实际中,显然都利用其担任公职的权力,以公共利益作为借口。在当时,所谓为了公共利益还免不了利用尚存在的为了氏族共同体的观念和原始共产制的观念。如果说,这只是从理论上作出的推断,那末,从铭文的另一内容,却可清楚地看到这种“辩护”的具体观念。
在改革前,“如果氏族会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都可以窃取他的鱼;这人说:‘它是太阳照耀下的’。”按译解,“太阳照耀下的”的意思就是鱼原“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换句话说,就是窃夺者以鱼为公共所有为自己窃夺他人的鱼的行为作辩护。针对这一问题,改革规定:“如果氏族公社成员造了养鱼池,任何人不能窃取他的鱼”,如果有人窃夺,“将石头掷向偷儿”(意即用石头将窃夺鱼的人砸死)。窃夺者为自己辩护的观念,在大体处于相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其他民族也有具体事例。乌鲁卡基那所采取的措施,正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给“私有财产”以及“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改革规定长官如要买平民的房子、好驴必须付出银子,不得侵夺,也是同一性质的措施。这一措施有利于生产发展、社会相对安定和社会进步,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重大改革。这是整个改革具有进步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2)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一夫一妻制。
改革前,一夫一妻制在拉格什已实际形成,但还存在一些原始婚姻习惯的残余,“昔日的女人曾惯于嫁两个丈夫”,同时限制男子休妻,如男子休妻,恩西收取五西克勒(一西克勒合8.4克)银子,有关官员收取一西克勒银子。改革禁止一妻多夫,并规定,如女人再有两个丈夫,则“用石头砸死”。同时规定,如丈夫休妻,恩西和有关官员“都不收取任何银子”。这从两方面加强了夫权:一是要妇女对丈夫保持贞节,而破坏夫妻忠诚则是丈夫的权利;二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改革的这一立法,又给一夫一妻制盖上了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这也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一项进步措施。
(3)关于解除债务奴役的措施。
改革铭文有关部分的原文较费解,译文歧异,但可肯定的是改革为解除债务奴役采取了措施。有关的一句话,克莱默译作(改革)“赦免了那些(由于他们)所欠的债……(而被监禁的)拉格什公民们”;贾可诺夫译作(改革)“使拉格什公民从债务奴役……中解放出来”;载美尔译作(改革)“使拉格什儿子们从生命借贷……中清洗(解放)出来”。这些译文大意相同,只译词互异。从相同的方面看,改革解放了因欠债而被奴役或被拘禁的人,否定了旧的关系和制度。在古代世界早期奴隶制国家中,债务奴役是造成本族自由民内部纷争不已的共同问题,能否废除债务奴隶制是决定奴隶制能否高度发展(奴役外族人)的主要条件之一。迄今所知,这场改革也是涉及这一问题最早的一次,但是否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因受原文太简的限制,还说不清楚。
(4)关于建立法制。
改革铭文不是一部法典,但记载了建立法制的若干内容,带有立法文献的性质。铭文对改革内容的记述,有些也就是制定法和法律条款。从建立法制所达到的水平来说,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一切国家的法和法律都是强制实行的,改革建立的法制也是这样。允许什么,禁止什么,什么罪处死,都是强制性的规定。其二,改革的立法具有开创的特色。以国家名义确定私有制、一夫一妻制为合法,确认在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对自己财物的主权地位等,都是改革新创立的东西。改革及其铭文的特别可贵之处,还在于它说明了这些法是在什么样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中通过国家立法而产生出来的。这对于研究法的起源,是有重要价值的。其三,改革的立法又具有简单、粗犷等原始性。其中一部分内容,只是把习惯法记载下来。如“用石头砸死”罪犯,在原始社会后期实行习惯法时已经使用,并还是比较野蛮的表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