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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体现在:

1、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3、行碰迟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岩吵森设立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强制权。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

扩展资料:

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在此粗亩举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实施了殴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民乙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由此就形成了主体与内容交叉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

其中,主体一方为公安机关,主体另一方是侵害人甲和被侵害人乙(主体多重)。公安机关同时行成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是与公民甲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与公民乙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