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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最后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外资企业法>最后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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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最后是什么时候修改的

2000年10月31日生效。  04、05年没有调整。  补充问题: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链戚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棚氏陵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从以上条核冲款看,外资企业销售自己的产品无论出口或在中国销售均应没问题,但是销售其它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明确。我的观点是:既然法律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