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二审维持原判,男方获刑一年半,案件还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这个女员工案,女员工是周某,她去济南出差,回来以后写了一篇小作文,说她的同事王某强迫他出差,酒桌上动她,还去了她酒店房间。
警方和检察院快速介入调查,发现王某没有强迫他出差,酒桌上俩人都有互相接触的行为,并且王
某的脖子被这个周某种了一颗草莓,于是阿里王某无罪释放。
但是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同桌的华联员工张某,也就是里说的张国 ,在酒局第二天早上被周某电话叫来酒店,俩人在酒店里呆了很久,同时有一张照片,就是酒桌上周某趴在张国腿上。
一、警方判定张国是有强制动手行为的,审判了,张国觉得他和周某是你情我愿,人家电话叫自己来酒店的,不算动手,于是提出了上诉,然后被驳回,就是今天这个新闻了。张某是洗不干净的,不过不处理下阿里周某,挺不爽的,小作文真的是兵家利器。周某,至于真醉假醉懂的都懂。
张某是供应商, 周某强行给上司种草莓,勾引未遂又找了张两个男的有道德瑕疵不假,但是代价偏大了,说到底,周某的奇葩行为对社会信任的伤害更大。
二、这种判决真的令人不寒而栗,吃个饭只要女的往自己身上一靠,第二天女的告自己动手,有照片有
DNA,真的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警方通篇没提张某与周某是否发生过行为,张某带走周某内裤也证明不了什么,万
一是周某赠送的伴手礼呢?周某主动邀请张某过来并不能代表什么,邀请来有可能
是谈工作,不一定就必然是要开房,相反的,张某主动携带一盒套套,反倒说明张某是蓄意的,第
四,周某说张某进入房间后对其强制动手,那得有强制动手的证据比如验伤,没有视频是不能说明
问题的。
三、当时周某喝多了,呕吐这个情节可以证明周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完全的自主意识和反抗能
力,那么你张某在做什么呢?搀扶周某回包间是吧,那么扶胳膊和肩膀就好了,张某你的手往哪里
放呢?你有没有对周某上下其手、动手动脚?我知道你肯定不承认嘛,没关系,现在酒店的监控都
很完备,让我们调看一下当时的录像。
你跟一个女生去开房, 女生事后说你动手动脚,你可以辩解——她当时是完全清醒的,你俩在床上和沙
发上各来了一发,换了三个姿势,当时她还打电话给自己男朋友说在加班,只不过因为你只用两分
钟就打完了全场还抽了根事后烟,所以她一怒之下诬告你动手动脚,说她是被迫的。没关系,我们可以
理解并且声讨小作文。但是如果你在酒吧外面捡尸,带着一个人事不知,而且之前也完全不认识的
姑娘去开房,女生说自己完全不知情,是被迫的,那你就没什么可辩解的了。
审结果意料之中,其实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前,舆论就普遍猜测,张某必然会被判有罪。
因为如果最后法院被判张某无罪,那张某被羁押10个月,就是错误羁押,他显然不可能善罢甘休,
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
先不说赔偿金数额,单就公务员的前途而言,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将严重影响当地公检法部门的社
会声誉和政绩考核,相关单位的直接领导也会背上处分。
你只是去坐牢而已,我呢,我失去的可是晋升的机会和奖金啊!
四、女士醉酒 揩油可能会被判刑动手、动手动脚等案件都私密性极强,女士控告男士动手动脚或者强制动手,在一对一情况下,只要男
士承认和被害人有身体接触或者发生过关系,即使被害人当时没有明确反对,大概率会被认定有
罪,动手动脚案件也是如此。
同时,如果女士已经醉酒情况下,无论动手或者发生关系的时候,女士是否同意,只要女士酒醒
之后报警,大概率也会被认定为动手。
如果坚决不承认有身体接触,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身体接触,就很难定动手;如果坚决否认发生
过关系,又没有物证,也很难定罪。
这个案件更加说明了一点: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在这我并非指本案的被告是君子,而是指想做君子的人,就不要让“坐怀”的情况发生,更不要在 坐怀的时候生出非分之想。 不同于动手动脚罪有体液作为证据,在强制动手罪的定罪过程中,由于强制动手行为大多发生在比较隐 私的场合,因此该罪定罪非常依赖于嫌疑人、受害人的供述。 只要嫌疑人承认过和受害人有过身体接触,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这种接触表示同意的话,强 制动手罪就很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