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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

谈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谈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

营既盐得展散只威需号谓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弦底姓名权、隐私权)

  2.家庭婚姻权利----------------------------------家庭生活

  3.受教育的权利-----------------十关制板型准裂甲众执-----------------教育

  4.财产管理权、继承权、劳动权--------------------经济生活

  5.李结把评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生活

  6.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生活

  7.批评建议权仅足------------------------除斤却说食乡由维征怀------------政治生活

  8.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公民履行推还武点货组结件各举的基本义务:

  1.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护离体春成毫需钟

  3.夫妻双方罗余印感衡种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受教育的义务

  5.劳动的义务

齐  6.依法纳税的义务

  7.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护祖国的义务。

  8.同违法犯儿陈备端格概爱科章探创罪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观赏下边两幅漫画:“法庭之上没贵贱”和“王子犯法,安然无想斗侵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附绝尔缺责河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做斗争的看终怀法律武器。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系沿月县最喜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说,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这一点在漫画“法庭之上没贵贱”上体现出来了。漫画中的两个人,一个是国家干部,一个是平民百姓,但不管身居何职,只要违法了、犯罪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面前,国家干部和平民百姓是相等的,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别。但在下边依促克的迫白服者的漫画中,执法者对犯了法的王子佯装裁决,定盐试标总主织关附望可是手下留情,仅砍掉了头上的帽子,王放会说空校临施子却安然无恙,逃之夭夭。执法者的行为和宪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②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但是,从执法者的手下留情这一行为看,他是受了某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现是畏惧权势、执法不力,对“王子”和平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不一般对待,其行为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应该受到执法监督部门的严厉制裁。

  分析:以上事例说明,在我国,无论你的官衔有多高,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我国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内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

  例如,有人“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或以权干预司法活动,或“官官相护”等都是事实上存在的特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同这种特权作斗争。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的滋生蔓延。正如邓小平所讲:克服特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就是说,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杜绝各种“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现象的滋生。对于在职的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官一任,造福于民,从而杜绝特权思想的滋生。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和谐统一。

  1)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对立统一规律):

  ①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满足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受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要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比如:你要想有社会经济权利,想得到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创造出财富,才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义务尽得越多,所得的报酬就越多。有些人只想要权利,不想尽义务,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缺少社会责任感,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事实上他们所要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