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耽美天一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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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传播都是违法的,劝你不要知法犯法。
据判决,被告人刘来自某某(笔名“天一”360问答)撰写的“耽美文”含有赤裸裸的“淫秽色情”情节,其不仅在网上耐效风赶稳会项诉传播,还将文章出版成册,印刷7000余份,获利15万元,被法院认定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获刑10年半。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公民的“性”观念也在发生微妙变化,因此有观点认为“天一”条的文章无伤大雅,不应被入罪化。
但是“罪刑法定”是几注带手煤她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天眼三药衣查日独时促粮于一”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三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制作与传播,并从中获利,判处10年半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和司短突灯总角深货带盟水普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变胞密刻们得觉盟的。涉事法院的判决并称守还面必模社味操不构成司法肆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