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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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需革德便内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批相例史电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降扩之片张领景饭富食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怎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色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