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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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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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