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公司因侵权被吴京下限制消费令,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一审的判决中,战狼公司败诉,需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洞族关侵犯吴京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外加其他费用总共112万,一审判决后战狼公司不服,辩称吴京并不享有其相关影视作品的权利,但这一点二审时法院并不采纳,依然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过赔偿金额从100万降到了34万。
战狼公司此举确实有侵犯吴京先生肖像权,名誉权的嫌疑,吴京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商家未经他本人同意而私自使用他人头像作为宣传商品的要素,实则上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让我们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对此是有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战狼公司的败诉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法院的判决也是局颤亩没有任何问题,有理有据,也不存在因为吴京是大明星,是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而重责对方,所有的判决都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来做出决定的,只是战狼公司的表现却是有点作死的节奏,最终判决书下来后非但没有在指定的日期内向吴京先生支付赔偿金额,还一直拖着,以为拖久了就能逃避法律对它的制裁,对于这种老赖,法律有的是手段对付它们呢。
吴京方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战狼公司也因此被限制消费,战狼公司本来想蹭下吴京的人气,好推销自己的产品,等自家产品打开销路后,赚钱了再来跟吴京先生谈合作,没想到这还刚出门就栽跟头了桐森,都说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是王道,还非得整这些歪门邪道,一个词可以形容,那就是“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