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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公安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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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根据我国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咐侍闷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扩展资料:辞退的法律后果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1)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2)被辞退人员衡弯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谈薯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