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七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七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可以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态陆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公诉,是指帆段顷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此,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公诉权问题。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燃昌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