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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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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大禅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隐敬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滚携尘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