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只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不与宪法、法律以及上级法规相抵触的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立法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如前所述,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是行政立法一项重要的艰巨的任务。如果说,依照法定程序立法是民主原则的要求,那么,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性质所决定的。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立法,从宪法到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应当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现阶段,应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历史任务。因此,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和考虑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建立公开听证、合议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使行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情况密切结合起来,粗竖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考虑可能性,又要考虑可行性;恰如其分地掌握立法时机,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制定;未成熟的不能急于求成,片面追求“完备化”。这样才有利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恰当地确认公民的行政权晌和利,正确处理行政岩谨大权力与公民权益之间、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5.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原则性是立法工作的本质规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目的要求。它是维护法律性质,坚持社会主义立法方向,实现法制统一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