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爱国运动取消的“二十一条”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是袁世凯1915年与日本签订槐链的卖国条约。《二十一条》是1915年1月18日日本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条约。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陆滑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也称《民四条约》。主要内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铅悉孙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