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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如何确定

国家领土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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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如何确定

作为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国家领土,在不同学说中被定义为各异的形态:  一.国家领土是纸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1],它不仅包括土地面积还延伸至地下和空中部分,换言之,国家领土是对一部分地理概念下的领域做主权确认后存在的物质形态。实体意义上的领土,容纳了固定的居民,政府等,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领土是一个国家在空间上的排他性权力(权限理论)[2]它是国家领土主权和管辖权的结合,该定义与教科书中的领土主权有混同之嫌,但它表明了:国家领土反映了强烈的国家权力色彩。  由定义可知:领土乃国际制度之根本,它构成国际法主体——国家,并使其得以在领土上行使最高的并且排他的权力。  “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地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3]表明无领土国家就不可形成,它是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在国家权力的实际运用阶段,领土则作为独立的派他的空间以便权力有效行使,这与国家对外形式权力所受规制和约束很有比照意味:“至于自主之权行于外者,则必须他国毁厅乎确认之,始能完全;但新立之过行权于己之疆者,则不必他国认之:”[4]正如帕尔马斯岛一案独任仲裁人马克思 .胡伯所认为的:“国家在领土方面拥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力,是解决国际关系问题的出发点”  这说明,国家领土或曰确定的土地是一切国际关系赖以维系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因为当国家(至少实在法学派为主流伏敬的国家)由于共同意志未达成,从而难以享有和承受国际权力和义务——至少还有着公认的底线:各国对于各自领土享有的绝对性权力,它“不必他国认之”,一国可依据自己对领土的绝对权力,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其(国际上)权力能力。[5]各国基于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自在行使和对他国领土主权的尊重,展开磋商和交流,常见的如共管,租借,国际地役都是在不损害领土完整性前提下实现的的一国领土主权和管辖权的分离,这都是国际法允许的行为,简言之,国际制度的最低标准应当是保证其主体在领土内权力行使的绝对性,强调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提出的第一项原则即是:“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每一国皆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此种使用威胁或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之行为,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历史上西方列强违反亚非各国独立意志,对其领土实行的“划分势力范围”是对这一原则的违反,因而被侵害国在赢得独立后均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反对和废除相关条款。  领土不仅作为国家主权的行使空间,还是重要的物质存在,为居民提供居住,商务,活动等多种功用,它对公民和政府的经济收益和生存保障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些领土还是必争的战略要地如直布罗陀海峡、苏伊士运河和马六甲海峡;此外,布热津斯基《大棋局》就指出“美国对外政策还必须关注政策问题”“建立一种美国为仲裁者的大陆均势”——事实上就是对多国战略要地表达了重要关注。作为民众长期的居住地,领土还寄托了民众的民族感情。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单位,尽管大国民族主义的减退和意识形态的淡化,已减少了全球政治中的(民族)情感成分,核武器又大大地限制了武力的使用,基于领土考虑的竞纤悉争仍在世界事务中占主导地位,只是现在的方式往往比过去文明了一些。在这种竞争中,地理位置仍是规定民族国家对外政策优先目标的出发点。国家领土面积的大小也仍是衡量其地位和力量的主要标准。 当代国际社会, 这类竞争大多不出于政治目的或仅仅追求象征意义(如犹太教国家和穆斯林国家在耶鲁撒冷的千年争执)而是对领土后隐藏的现实利益和民族认同感的追逐。  这也揭示了领土的另一重要意义:在构成国际制度主体且为保障其派他地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因其实际蕴涵的价值而为诸国所重视,并使得国际关系趋于复杂和尖锐化。  由领土引起的国际事件形式温和的,是各种国际性商业交往,如在国土开发时进行国际招标,国际运输线路的联营,共同开发领土内资源等,已成为国际私法主要内容。而笔者较为关注的是领土问题的激烈形式:土地划界及相应的主权争端,典型事件:中日两国争议的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归属以及它们在领土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因为有研究表明该区域大陆架很很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符合前文提到的现实利益巨大,另外中日两国间存在着复杂历史纠葛和民族情绪隔阂,共识难以达成,更出现两国公民私自登岛“保钓”等过激事件。  这类情况,岛屿及其辐射的专属经济区所带来的海洋权利巨大,如日韩存在争议的竹岛面积仅0.2平方公里,却可影响面积高达166000平方公里的海域,必然成为国家领土争端的动因。  但对于多数民族国家来说,领土占有问题的重要性近来已有所下降。虽然领土争端仍是决定一些国家外交政策的重要因素,却并非出于领土扩张提高民族地位的要求。处于统治地位的精英阶层越来越认识到,一些与领土无关的因素更能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高低或国际影响的大小,即布热津斯基所倡导的培育力量的新领域(技术、通讯、信息贸易和金融等)。经济才能及其向技术发明的转换也可以是一种判断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此方面日本已通过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强势姿态,有力说明“修内”比“攘外”“拓殖”更能提升一国的综合实力与国际影响力。尽管如此,地理位置往往仍能决定一个国家的近期优先目标。一个国家的军事、经济和政治力量越强,它在重要地缘政治利益、影响和参与方面超越其近邻的覆盖面也就越大。[6]同样以日本为例,在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上频频有惊人之言,就是不满足现有领土的图谋之举。  如果说确定的领土及派他的主权是解决国际关系缔约基础,那么现实中领土的不确定性(如非洲遗留的殖民时代的笔直划界,临海国家的岛屿主权和海洋划界)则成为国际司法一大难题,但这也反映了国家领土在国际制度中的重要性。领土是构成国家比不可少之条件,从政治意义上讲,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国家只有在其领土范围内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施行;从物质意义上讲,领土是提供国家及其人民基本物质需要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空间。[7]  领土还是国际制度基本客体,因其对国家的必要意义,因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已成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制度,为《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其他法律文件所确认,另一方面,领土本身重要价值和象征意义也成为国际合作与争端的共同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