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如何适用《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多项违约责任

如何适用《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多项违约责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山虚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派唯此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107条,表达的意思,为选择性,违约补偿、救济方式。但根据基本法理维护合同稳定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个途径是依次有先后顺序。

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首先会考虑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仍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履行,才会进一步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否再继续履行,最后,根据合同性质,缔约双方的目的等如果无法继续履行,最终,确定解除合同,尘迅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守约方想直接选择后两种,那必须找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首先否定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才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何适用《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多项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法律意义

如何确定违约归责原则,意义重大。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约责任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