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重不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橘局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个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依次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圆慧让内,不得在碧陵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