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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轮羡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橡桐如据国务院总 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 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梁启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 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 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 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 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 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 严;(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