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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具体如下: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梁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吵郑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橡碰拦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