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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赔偿吗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赔偿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宴带巧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赔偿吗

扩展资料:

案例:

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终审宣判被告人雍晌键奎魁涉嫌杀人案,雍奎魁当庭宣判无罪,随即被释放。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从案发至终审宣判已历时7年之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行山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发现1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雍奎魁。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开宣判,综合各种因素认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吴晶波介绍,雍奎魁被羁押了7年零9个月,申请282万余元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20709元;各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50万元;请求赔偿恢复健康和体能、工作技能而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20万元,并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赔偿申请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