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到底是什么意思?和强奸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什么是猥亵?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 男人遭猥亵没"法"办 郑州一案直指刑法缺陷 非礼女性,猥亵儿童,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是男人遭遇同性“骚扰”,该谁保护?怎样保护呢?昨日,郑州市胡判中原区绝困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人孙某在遭到一男性的“骚扰”后,多次勒索骚扰他的人拿钱消灾,结果身陷囹圄,被判拘役5个月。 受害人成被告 安徽人孙某,现年21岁,长得眉清目秀,原在郑州市某行政机关当保安。2003年6月一天晚上,他被该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强制猥亵。受到男性公民“特殊待遇”的孙某异常气愤。2004年7月7日,孙某以告发为由要挟张某拿2000元钱“消灾”,并给张某出具“不再追究责任”的保证书一份。7月24日,孙某再次勒索了3000元。不堪勒索的张某报了案。8月27日,孙某故计重施在勒索3000元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刑法》无法惩罚 本案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存在的空白。据主审法官介绍,在我国,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男子遭受猥亵,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猥亵,目前在《刑法》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 “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该罪,同时没有明确同性性侵犯行为的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1997年《刑法》虽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指14周岁以下男童女童。同性性侵犯的对象一旦是14岁以上的男人,《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 《民法》补充救济 那么,孙某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建国介绍说,《刑法》确实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如果男子遭受猥亵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若情节较轻,则由民法调整。 另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则认为,目前男子遭受性侵犯、性骚扰,只能寻求民事法律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公民的裤宏改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孙某可以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该专家说,法律讲究平等,但法律也存在缺陷,需要不断完善。近年来,关于“性骚扰”的立法和争论一直是法学界不断研讨的热门话题,相关立法应该很快就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