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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

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源、招生范围等);  3、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食堂卫生许可证;  5、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敏姿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6、《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弊镇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上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湖、招生范围等);  3、《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个人身份证;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8、食堂卫生许可证;  二、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桥卜绝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