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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联合抵制是什么意思

经济法中的联合抵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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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联合抵制是什么意思

联合抵制是商业竞争的手段,是一种团体性断绝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被限定为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其组成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决定或联合一致行为,集体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其他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的特殊之处在于,抵制者减损交易机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联合抵制只有在一定的市场基础下才能产生。联合抵制的成立是对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前提。在界定了联合抵制的基本概念之后,本文在接下来的第二章中讨论联合抵制的两大构成要件问题。在主体要件中,本文研究了抵制者和第三方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和利益;在行为要件中,本文认为抵制者之间不但需要存在意思联络,还应该实施了抵制行为。联合抵制中的核心问题是违法性判断问题。抵制者若为了追求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以联合抵制为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时,将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危害,反垄断法应当对联合抵制加以管制。但联合抵制亦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促进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需要仔细衡量并选择合适的违法性判断的方法和标准。规制联合抵启缺制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以美、日为代表的、以行为违法性认定为标准的立法模式。立法者承认联合抵制具有合理性,一般根据抵制者市场力量、目的和行为效果等因素确定行为是否违法。另一种是以欧盟竞争法为代表的、以行为违法性阻却为标准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中,联合抵制改氏受到普遍禁止,但不具有排除竞争属性的联合抵制和一些对竞争限制较少、限制程度较弱的联合抵制将得以除外适用或者豁核旁散免。总之,不管是何种立法模式,对于联合抵制的分析都采用了合理化的分析标准,因此,合理化分析标准中共性的因素如行为目的、抵制者市场力量、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方面可作为我国立法的借鉴。法律的构建应当扎根于当地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基础。由于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基础和竞争文化的不同,对联合抵制予以规制的方式和程度应有所不同,在参考外国立法例构建我国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制制度时,亦应有所取舍和变化。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联合抵制中存在行业协会力量庞大、商业零售领域抵制行为比较固定、自然垄断行业抵制现象严重,对外贸易中联合抵制行为比较常见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在最后一章中,结合中国的国情和联合抵制现状,针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联合抵制法律规制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