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

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消火栓 │每根竖│每支水│

│ │高度│用水量 │管最小│枪最小│

│ │ m │(L/s) │流量 │流量 │

│ │ ├――┬――┤L/s │L/s │

│ │ │室外│室内│ │ │

├―――――――――――――┼――┼――┼――┼―――┼―――┤

│普通住宅 │≤50│15 │10 │10 │5 │

│ ├――┼――┼――┼―――┼―――┤

│ │>50│15 │20 │10 │5 │

├―――――――――――――┼――┼――┼――┼―――┼―――┤

│1.高级住宅 │≤50│20 │20 │10 │5 │

│2.医院 │ │ │ │ │ │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 │ │ │ │ │ │

│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 │ │ │ │ │

│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 │ │ │ │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 ├――┼――┼――┼―――┼―――┤

│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50│20 │30 │15 │5 │

│电力调度楼 │ │ │ │ │ │

│5.建筑高度个超过50m的教 │ │ │ │ │ │

│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 │ │ │ │

│科研楼、档案楼等 │ │ │ │ │ │

├―――――――――――――┼――┼――┼――┼―――┼――┤

│1.高级旅馆 │≤50│30 │30 │15 │5 │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 │ │ │ │ │ │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 │ │ │ │ │ │

│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 │ │ │ │ │ │

│楼、财贸金融楼 │ │ │ │ │ │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 │ │ │ │ │ │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 ├――┼――┼――┼―――┼――┤

│楼 │ │ │ │ │ │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 │ │ │ │ │ │

│市)广播电视楼 │ │ │ │ │ │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 │>50 │30 │40 │15 │5 │

│列市)电力调度楼 │ │ │ │ │ │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 │ │ │ │ │ │

│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 │ │ │ │ │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 │ │ │ │ │ │

│馆、书库 │ │ │ │ │ │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 │ │ │ │ │ │

│档案楼 │ │ │ │ │ │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 │ │ │ │ │ │

│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 │ │ │ │ │ │

│科研楼、档案楼等 │ │ │ │ │ │

└―――――――――――――┴――┴――┴――┴―――┴――――┘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 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人。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瞳高层建筑计算。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为10~15L/S中。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人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来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l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1.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mnt。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来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 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6 自动灭火系统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个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堂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气体或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7.6.7.2 珍藏库房;

7.6.7.3 自备发电机房;

7.6.7.4 贵重设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