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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发放规定及标准

抚恤金发放规定及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其具体发放的金额请以实际为准。

一、根据抚恤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两种形式。

1.一次性抚恤

一次性给付是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革命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计发;因病死亡的,按病故时20个月的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都按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裂脊的,增发35%;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多次立功的,以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或最高立功等级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

定期抚恤是带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具体对象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此桐养的。为了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定期抚恤金也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二、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腔源毕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十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人一次性抚恤金。

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族派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

参照上述规定,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伍芹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町享受特别抚恤。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三、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土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又称“遗属定期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享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国家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保证享受定期抚恤兆扒贺金的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2.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1979年的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6元

10元;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元

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元

20元:经过几次提高后,1995年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为:

(1)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

6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7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5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6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

70元。

在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方,应在国家的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高于基本标准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确保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在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还可享受社会优待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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