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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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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是现行宪法。1979年12月3日公民投票通过。共12章151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古兰经》为最高法律、具有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特点。国家设最高领袖,由大多数人公认的一位宗教首领担任,如无合适人选,则由专家会议推选数名宗教人士组成领袖委员会。最高领袖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任免高级军官,签署总统的任职书,任免最高法院院长,罢免总统,决定宣战、停战等。最高领袖之下设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1届,其职责是实施宪法,签署议会或公民投票作出的决定,协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关系,领导除最高领袖直接领导的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伊斯兰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采取一院制,任期4年,议会有权制定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的法律。宪法监护员会由6员宗教人士和6名法学家组成,审查议会决议和提案是否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内阁为伊朗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经议会投票后,由总统签发任命书,内阁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批准,再由议会投信任票。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机关,由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三名法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此外,1906年12月曾制定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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