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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咐败隐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

《民法典》第339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枯燃”使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市场。此既避免了土地的荒废,又调动了土地权利主体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枯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咐败隐土地管理法》第12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衡厅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衡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