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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依法扣留行驶证

交通警察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依法扣留行驶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交通警察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依法扣留行驶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3、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

4、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迟拍信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贺蚂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码轮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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