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2.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3.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4.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5.占有的条件不同。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闷没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举例:甲跟银行借十万块钱,把房子放在银行那里作为担保。甲到期不还钱,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把房子卖了还钱,这叫质权。
留置权,贺罩余是债权人银行通过法定的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了房子,如果债务人甲不履行义务,债权人银行有权处分该物品来实现债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禅滚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参考资料:
留置权百度百科
质权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