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楼主所说的情况,估计开发商是侵权了,我说说现阶段的采光法规,您结合下实际情况分析下就知道了,这根您的房子朝向很有关系,如朝南肯定侵权。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改陪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我国规定最低标准�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 ,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其实不是这样的。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昌芦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至于楼上所说的如何赔偿,标准不一 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地方是否有相应的补偿规定,我举个例子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所以,按照现有的法规只要开发商所盖楼与居民所在楼的间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18米,同时居民房屋在冬至日日照时间超过1小时,依照现行规定建设的新建建筑,即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因为其建筑间距合乎规定的标准,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换言之,新建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遮挡现有住宅阳光,为“合法遮挡”,则居民以采光权被侵犯为由打官司便很难胜诉。如果经过专业日照测绘,建筑物最小日照时间确实达不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居民们胜诉的希望会很大。 但是,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楼房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将建筑拆除,转而会以给补偿金的方式解决,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耐歼带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2000元左右。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应该提出了一种合理补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