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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收取标准

执行费收取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执行费收取标准

执行费收取标准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十四条: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拓展资料

有些人是可以申请减免执行费的,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兆纤;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槐猜谨共铅基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