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生活百科

社保缴费累计年限证明如何开具?

社保缴费累计年限证明如何开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可以到社保局开具,适用于需提供自参保之日起所有期间的社保缴费清单的社保证明的开具。到社保基金管理局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窗口人员将为你打印你本人所有期间的社保缴费清单,并加盖社保局公章,作为社保证明提供给你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举隐清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社保缴费累计年限证明如何开具?

扩展携念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正前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