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二十四条 对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发证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以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为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的取水许可证,每年都应进行年审。其它用水的取水许可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其中30%~50%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年审工作于每年12月以前结合取水人用水总结和审批下年度的取水计划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批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委迟厅脊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由被委托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负责年审。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年审后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六条 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二)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三)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码渗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七)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部颁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所规定的要求;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年审时,取水许可监督管伏冲理机关应对取水人安装的量水设施进行校验,准确核定取水量等有关参数。退水水质数据必须是由国家认定的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单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取水和退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登记。取水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取水人的取水登记表、取水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予以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提出限期改正:
(一)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二)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第三十条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第三十一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因不可抗拒原因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取水人及时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过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年审结论及违章行为处理意见,分别填写在取水许可证的“审验记录”和“违章行为处理记录”栏内,并加盖监督机关的印章。取水许可变更事项由发证机关填写在“取水许可变更记录”栏内,并加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取水许可年审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行政辖区内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发证总数、审批取水量,并按取水水源类型和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二)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年审数量、占总发证数的百分数,并按取水方式类别划分;
(三)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对进一步改进取水许可年审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年审费用由被审验的取水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