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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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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名为请求权,但从属于物权,不得单独存在,亦不能单独转让,本质上来说是物权实现圆满状态的一种途径。由于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于辩老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没有得以恢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质权人与留置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例外,要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详见钟秀勇教材)。2、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关系存在,因债权具有相对性,为相对权,不能像物权那样随时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二、行使的前提不同(构成要件不同)1、因为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因此只要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处于不圆满状态就可以行使,即物权请求权不要求以过错和实际财产损失为要件。例如: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为了解决物权人的物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时,赋予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危险状态的权利。如甲乙毗邻而居,乙的树木可能要倾倒,随时可能砸坏甲的房屋,甲就树木可能随时倾倒的危险要求乙消除危险。此案例中树木将要倾倒可能是由于风雨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水土流失的原因,对于乙来说,并无过错。对于甲来说,亦无财产损失。但甲作为物权人,其对于物的支配可能处于不圆满状态,因此有权要求乙消除危险。2、债权请求权尤其是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谈仔一般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即使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要求特定情形出现,并要求有实际损失。三、权利主体不同1、物权请求权不仅仅限于物权人本身,还可以扩大到基于间接占有而对物有使用权的主体。例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所承租的汽车被丙非法占有,此时,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更为准确地说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乙作为基于债权合法占有汽车的使用权人,亦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词条文中规定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处的权利人就不仅限于所有权人。2、债权请求权一般为债权人所行使,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权力主体的变更,例如侵权责任中,被侵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责任法》第18条之规定)。再入合同领域的债权请求携侍升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外的第三人一般无权作为权利人进行诉讼,例外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