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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事件回顾

贵州瓮安县"6·28"事件的事件回顾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08年6月22日凌晨,李树芬溺水身亡停尸河边到2008年6月28日,是瓮安事件的“发酵期”。这7天里,经《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围绕李树芬之死,主要发生了以下一些事情。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女生跳河,请求出警。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派出所值班民警田丰、张险峰接到指令后,驱车赶往现场。途中遇到闻讯赶来的李树芬哥哥李树勇及李树芬表舅刘金学,将二人一同带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由于没带打捞工具,田丰安排家属拨打119通知消防队员前来施救。约20分钟后,十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消防队员在河岸借助工具打捞半个多小时未果,便提出等天亮后再打捞。期间,李树芬叔叔李秀忠等陆续赶到。

2008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民警田丰、张险峰交待家属继续打捞,并按家属请求,将在场人员刘言超、陈光权、王某带回雍阳镇派出所询问,但未做笔录。

2008年6月22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死者家属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桥头七星村村民张友忠家的玉米地边上。

2008年6月22日7时23分,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回复,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转刑侦处理。110指挥中心指令刑侦二中队负责人唐仕平出警,并按刑侦队队长侍没早倪兴云指示,把刘言超等三人带回刑侦队做了笔录,并联系技术科科长周方沁一起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和调查走访。根据死者家属要求,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法医胡仁强对死者尸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

2008年6月23日,李树芬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提出再次尸检等要求。

2008年6月24日,瓮安县公安局调查认定死者溺水死亡系自杀,于当天下午向死者家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未将尸体领回处理。当晚,县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黄亚华参与继续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再次失败。

2008年6月25日上午9时许,唐仕平等人带李秀忠到现场指认打捞地点,然后回刑侦队做笔录。回到县公安局,唐仕平安排李秀忠先去县公安局大楼后的刑侦队办公楼等候。

李秀忠上到刑侦队办公楼三楼,走进第一间办公室,干警张明问他:“有什么事?”李秀忠连日来心里有气,回了句:“来玩的。”随后察者双方发生冲突,办公室另外两名干警见状上来拉开,李秀忠边下楼边喊“警察打人了”,并到前楼找到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反映。周国祥安排倪兴云将李秀忠带回刑侦队查明情况,倪兴云安排唐仕平带李秀忠去医院检查,然后找到张明询问,并要求其写出事件经过交局纪委。之后,闻讯赶来的李秀忠妻子兰明菊和其妹李秀菊找到正在写经过的张明,双方发生抓扯,兰明菊用高跟鞋打了张明。倪兴云等人闻讯赶来制止,并报告周国祥和局长申贵荣,申贵荣指示将兰明菊和李秀菊带到看守所关押。此时,在去医院路上,唐仕平接到倪兴云电话,说李秀忠妻子打了张明,便与李秀忠一起返回公安局。当天中午,县教育局副局长严军将李秀忠从县公安局带回县教育局。

2008年6月25日下午17时40分,李秀忠到雍阳镇派出所做笔录结束后返回县教育局。18时许,李秀忠离开县教育局,经县保险公司门口,正在给亲属打电话时,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从后面冲上来追打,致使其轻微脑震荡、头皮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县公安局党委得知此事后,立即召开会议,并通知张明到会,张明矢口否认老雀李秀忠被打是其所为,局党委当场决定,没收张明佩枪,停止其执行职务15天,同时安排法制科、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兰明菊、李秀菊二人释放。事后调查表明,李秀忠被打确系张明在幕后指使。

此时,关于李树芬之死,瓮安县城正谣言四起。中间发生的这一节外生枝的插曲,无疑火上浇油,使得更多市民对李树芬死因产生了怀疑,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也产生了怀疑。事后看来,可以说这场冲突对整个事件急转直下的变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08年6月26日凌晨1时左右,州公安局指派的法医王代兴对李树芬尸体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溺水死亡的结论,家属则坚持有奸杀嫌疑。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等人继续做家属工作至凌晨4时40分,调解最终失败。

2008年6月27日零时左右,死者表舅刘金学打电话给副县长肖松,说死者家属已同意调解方案,并约定28日上午9时签订协议,下午安葬。

2008年6月28日9时30分,刘金学突然又给肖松打电话,称家属反悔,他代表不了死者家属意见。肖松要刘金学继续做死者家属工作,并要求当天下午必须把尸体抬走处理。当天上午,公安局再次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17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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