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户口迁移按照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引进人才、亲属投靠四种情况所需材料如下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1、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
所需材料:
(1)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
(2)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
(3)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4)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2、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
所需材料:
(1)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
(2)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3、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
所需材料: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
4、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
所需材料:
(1)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兄让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
(5)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
2、接收单位证明;
3、学历和职称证书;
4、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5、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6、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1、新生婴儿入户
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
(2)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
(3)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
(4)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接收单位证明;
(3)结婚证书;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
(5)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
(2)接收单位证明;
(3)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4)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
(5)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
所需材料: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扩展资料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章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五条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5年以上;
(二羡好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 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
(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
(四)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 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2年以上;
(二)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
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袜碧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 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
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 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人家属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