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简洞行的重要方式。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一、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的背书
一、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颤态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拦哗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二、、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骑缝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