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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旧金山和约?

什么是旧金山和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一、含义:

《旧金山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分同盟国成员与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的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的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二、背景:

二战结束后,美英陷入冷战。美国凭借在战争中壮大起来的军事和经济实力,急于在世界上建立“美国式的和平”,充当世界霸主。1949年新中国成立,宣告罗斯福总统的“通过扶植中国以控制东亚”的战略构想失败。

为了平衡新中国的诞生给资本主义阵营带来的冲击,美国急于在远东地区重新扶植一个新的反共堡垒,以遏制共产主义的发展。加上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全球形势突变,美国对日策略作了180度转弯,由战时的打击削弱日本和战后的限制日本,迅速改变为扶植和重新武装日本,力图把日本打造成在东亚的反共先锋。

为此,美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战后长达6年之久的军事托管日本的状态,恢复其主权,同时释放日本战犯,恢复日本军事工业,《旧金山和约》的签订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产物。

三、主要内容:

第2条 【领土放弃】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启源携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3条 【托管统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托管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悄伏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第4条 【财裂掘产】

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第 6 条 【占领结束】

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 90 日。若日本与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第26条 【两国之间之和平】

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什么是旧金山和约?

扩展资料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金山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