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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2、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老肆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烂宽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侍历轿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第十五条辩护律师提交与案件有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予以接待,当面了解辩护律师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来源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机关准许,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辩护律师签名确认。辩护律师通过服务平台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在网上出具回执。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