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报一中学教师殴打学生,此事给学生带来了哪些伤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上课瞌睡被打,作为孤儿严重受伤”近日,云南昭通鲁甸县第二中学一位老师在课堂上殴打学生,视频显示该老师揪住一位男学生头发猛烈晃动,又一把将其从座位上拉下,该学生顺势倒地被老师踹了几脚。随后,老师将学生拉拽到教室门口,踢了一脚后将他赶了出去。鲁甸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称,视频内容属实,给予涉事教师马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给予校领导和县教体局领导相应处分。
老师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小编认为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使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危害性极大。老师体罚学生危害性表现为以下4点: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野缓盯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颂和,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哪和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