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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行使立法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什么行使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拍毁敬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余埋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袭慎、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