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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之国”是指什么?

“国中之国”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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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之国”是指什么?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八月,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其中规定开谈漏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通商口岸,英国人可以携带家属到此居住。次年十月,又签订了《虎门条约》(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副件,规定“中方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及基地,系准英人租赁”等。英国人不仅获得在五口租地建房,永久居住的权利,而且还得到片面的最惠国待遇。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英国第一任领事巴富尔到上海,和该地道台宫慕久交涉,租下城外黄浦江边的130亩荒地作为领事馆区域。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十一月,宫慕久用告示的形式,公布了与巴富尔协议的《上海租地章程》(又称土地章程)。根据这个章程,中国方面“决定将洋泾浜以北、李家场(一作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以为建筑房舍及居留之用”。东侧以黄浦江为界,西边于次年九月议定以边路为界、全面积约830亩。并且作出洋商租地建屋后,即可停租也可转租他人,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租地租屋洋商应会商修建术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控沟排水、雇用更夫。领事馆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共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馆申请、藉悉能否允准、以免误会”等项规定,这为上海的“租界”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英国领事召集租地的外国商人按年开会,推选最初只有三个人的“道路码头委员会”,办理道路和码头事宜。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英国第二任领事阿礼国又以所谓的“青浦事件”为借口,强迫新任的上海道台麟桂答应扩充英租界的要求,使之向西伸展到泥城浜(今西藏路),向北开拓到苏州河边,整个租界面积扩大到二千八百二十亩。同年一月,法国驻上海第一任领事敏体尼到任,即与早已到达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商议,并通过法籍主教赵方济在上海县城与英租界之间的地段内租赁房屋,设立领事馆。“青浦事件”后,上海道台吴健彰又屈服法领事的压力,于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四月发布公告,规定以上海县城(北门外的城河)与英租界(南界的洋泾浜)之间,总面积约980亩作为法租界区域。并规定:“各国人如愿在租界内租地建屋者,应向法国领事商明办理”。除此,还迫使上海道台宣布,法租界“偌若地方不够,日后再议别地,随至随议。”在此之前,美国第一任驻沪代理领事吴利国就任,设领事馆于英租界内。后来,另一美国领事祁理蕴到任,两人均升起美国国旗,这一举动都曾引起英领事的一再抗议。如今,当法租界划定后,美领事立即向上海道台抗议,竭力反对其他各国人士必须取得法领事同意后才能在法租界租地的规定。英领事则从自身利益出发,与美领事采取了相同的态度。与此同时上海道台同意以文惠廉主教为首的美国圣公会教士,利用虹口地区(英租界北面)建造教堂,并把这一带划为美国租界。咸丰三年(1853年),金能亨任美国驻上滑森海代理领事、英国正式同意美国人在英租界内租地可以不经过英国领事,从而放弃了土地章程中所给予英领事的专管特权,悬旗问题也随之解决。至于法领事所取得的对法租界的专管权,由于英美两国的共同抗议终未严格实行。同治二年(1863年),上海道台又被迫划定苏州河北岸,面积约7856亩的区域为美国租界。同年,美国租界和英国租界合并,成为“公共租界”,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领域扩展到八万亩。自从英国在上海建立第一个租界以来,其他西方国家援引片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纷纷在中国商埠划地立界。至光绪三十年(1904年),英、美、法、俄、德、日、意、比、奥等国在上海、广州、厦门、福州、天津、镇江、汉口、九江、烟台、芜湖、重庆、杭州、苏州、沙市、鼓浪屿、长沙等十六个城市,强占租界三十多处。上海租界建立初期,中国政府对租界内的行政、司法等还有干预权。《上海租地章程》规定,租界内土地为永租而绝非卖绝,即留有领土主权。但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扩大和加深含让烂,无论单一国家管理的租界,还是几个国家共同管理的“公共租界”,它们所建立的殖民地制度都在不断加强,而中国在租界中所留下的权利渐渐被侵犯以至完全被排斥。咸丰四年(1854年)七月,英、美、法三国公使趁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擅自制定“管理章程”,在租界攫取了一系列特权,主要有:①片面修改租地章程,规定外国可以在租界内设立警察和收税;②成立工部局,由金能亨等七人任董事,下没若干委员会。其中“防卫委员会”由英、法、美在上海的海军为其主要支柱,并设立警察、税务、财务、学务等办事机构。工部局实际是一个市政机关;③攫取警察权、调香港巡捕房高级职员充任上海第一捕房总巡;巡捕可以拘捕罪犯,搜查军火,解除中国人武装以及协助收税等;④夺取征税权,工部局以巡捕捐的名义,按房租的百分之八向中国人抽税,后来又以其他名目增添许多新税;⑤工部局成立后,由其董事充当法官,轮流审讯,擅自审理租界内中国人的民刑案件,拒绝中国政府在租界内直接行使司法权。此外,以“领事代征制”控制上海海关行政权。成立英、美、法三国组成的关税管理委员会。拒不缴还欠税,其中仅借口清政府没有尽到保护上海英商的责任,就一笔勾销英国欠税四十多万两。在建立租界初期,是不准中国人到那里居住的。当修改上海租地章程时,外国的领事改变了这一做法。西方列强在华开辟的租界实际上是一个“国中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