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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春皮罩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扒闹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握慎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