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质询权是指法律所规歼升定的特定人员(如人大代表)享有对国家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代表享有质询权的主要内容是:有权提出质询案的人,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代表的质询案只氏毕老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委员的质询案只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提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受质询的机关指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的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有权要求受质询单位作出必要的口头或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数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