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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有哪些国家组成

安理会有哪些国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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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有哪些国家组成

安理会成员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安哥拉(2016年)、立陶宛(2015年)、马来西亚(2016年)、尼日利亚(2015年)、委内瑞拉(2016年)、西班牙(2016年)、新西兰(2016年)、约旦(2015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    非理事国  有6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所设六个主要机关之一。其组织形式使之可以持续地工作,而安理会每一理事国都必须始终有一名代表驻在联合国总部。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安全理事会成晌困链立于1946年1月13日,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楼举行第一次会议。自第一次会议后,安全理事会将其永久地址设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安理会宴孙还曾前往许多城市开会,1972年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1990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和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历史沿革编辑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宪章,伦敦宣言发布的两个月后,罗斯福总统和丘吉尔尺如首相经过一次激动人心的会议,决定进行下一步,建立一个国际组织。  1942年1月1日,正在与罗马 - 柏林 - 东京轴心国家作战的26个国家的代表决定通过签署《联合国家宣言》来支持同盟国。  1945年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除了政府组织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狮子会都被邀请来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两个月后的6月26日,50个国家代表出席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因波兰是最初的签署国,故没有出席,加上它后,最初签署国一共有51个。  1945年10月24日,当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组成)以及其它46个签字国的大多数成员国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作为实体组织正式成立。  《联合国宪章》规定设立六个联合国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可在和平受到威胁时随时举行会议。  1946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在伦敦第一次举行会议,通过了安理会议事规则。  1946年1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决议。它的主要关注点: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1956年11月1日,大会召开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讨论苏伊士运河危机问题。11月5日会议决定设立第一支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紧急部队)。  1963年8月7日,安理会投票对南非实施志愿性武器禁运。  1964年3月4日,安理会批准向塞浦路斯派遣维和部队。  1966年12月16日,安理会对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实行强制制裁。  1977年11月4日,安理会批准了对南非的强制武器禁运。  1992年 1月31日,安理会在纽约举行首次安理会首脑会议,15个成员国全部出席,会上秘书长发表了名为《和平纲领》的报告。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宗旨任务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职能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