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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2、“若犯罪,律该处死银颂伏,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3、“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人人罪者”。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扩展资料:

明律是明代的主要法典。明太祖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正式颁行。

该法典于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开始草创,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冬由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经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更定,到洪武三十年又加以改定,正式颁布天下,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编纂工作全部完成,历时三十年。

《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王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该法典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后锋携附《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

体例上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改变了隋唐以来沿袭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整个明代,除附在后面的《律诰》在明中叶废之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从未更改过。“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六律的总纲,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樱巧犯、并合论罪等,创设了“充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