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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生产芦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备竖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陪滚孝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述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如果未履行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