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和议付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系指接受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力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信用证一经汪顷铅开出,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与申请困好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调整,该关系不影响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系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指定议付行,也可以在信用证中不具体指定议付行。在不指定议付行的情况下,所有银行均是有权乎兄议付的银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和/或单据的款项,在扣减垫付利息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票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