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问题补充说明:、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D.关某代收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的保健品并代为付款 展开
无权代理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须实施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来自此可知,代理行为均为法律行为,如不实施法律行为,则无代理可言。而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360问答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导孔关法行为。本题C项刘某冒充丁某参加求职面试的行为并不能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所为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无权代理问题,故C项错误。
第二,须以本人名义。如不以本人名义,即无代理之外观,故无从成立无权代理。这里需要弄清楚以本人名义和冒充本人之间的区别。在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和第审试课三人(相对人)。以本比保维京意千静回人名义是指须向相对人表明自己是本人的代理人,从而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胡端精比北财与洋向第三人谎称是我的代理人将其卖与第三人,即为无权代理,在这一行为中,你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卖手机的,这一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是仍然存在三方当事人。而冒充本人则是向相对人表明自己就是本人,隐藏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比如我借给你一部手机,你向没往抗频定杨军宁第三人谎称你就是我本人,移销联权京企毛真心这一行为中仅存在两方当事人,即你和相对人,并未揭示被代理人,因此,冒分考轴名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故A项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故A项斗的细伟针群态助鲁不应当选
第三,欠缺代理权。如不欠缺代理权,也就没有无权代理可言。欠缺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未经授予代理权、逾越代理权的范围和代理权已消灭。这里需要注意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的区别。所谓代表,是将块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为饭含其旨在代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行为的制度。代表与代理的区别是:代表行为实施之际,代表人仅作为被代表人的机关议验好持容怀样秋研,其人格则被所代表角色吸收,因此,代表行为被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而在代理行为中,代理接人则表现其独立法律人格派着宜收,代理行为仍为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其法律效果归于本人而已。B项中的某公司董事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担保行为应为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故B项错误。
D项李某未委概议去育原染再托关某代收,而欠缺代理权的关某擅自从事该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D项当选。